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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讨薪离职的,职员应获得企业的经济补偿
2011-05-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属于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这是法律保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权益的表现。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2年1月,公司出资将我派至某高校脱产培训半年,培训前我们签署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我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即从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底。但自2003年4月以来,由于“非典”等原因,公司业绩不断下滑,我的工资经常被拖欠,今年六月,公司还在未事先和我协商的前提下,将我的工资减少一半。我主动同人事部门交涉过几次,均未有任何结果。无奈之下,我于2003年7月向公司提出了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的理由是公司拖欠和克扣工资。公司接通知后表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但由于我的服务期应至2005年6月底届满,我服务期内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应按《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公司30000元的违约金。我和公司协商了几次都不成,2003年8月8日,我收到了区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应诉通知,原来公司已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我按协议赔偿培训费。我想咨询一下,这到底是我违约还是公司违约?该不该我赔违约金?

  争议: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培训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你在服务期内提前解约究竟是否属违约?这是问题的焦点所在,如果你违约了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适当培训费,反之则不须赔偿。

  解答:那么我们来看看你提前解约的理由,如果无正当理由提前解约,则显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属于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你提前解约的理由是公司严重违约即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该理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你依此理由提前解约属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构成任何违约。因此公司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培训费用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你不需要向公司支付任何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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