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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拖欠工资,员工应仲裁还是要欠条?
2011-05-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关村某企业的员工反映说:我们公司一共有六名员工,两个老板,属于私企。但大家都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在该公司工作有两年有余,老板说合同这个东西也没有什么用,大家自愿。当时公司效益好,且老板为人大方,结果大部分员工都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去年也已辞职。从去年下半年公司的效益开始滑坡,已经拖欠了我们六个月的工资,如果找劳动仲裁,我们担心没有合同就没有任何证据,因为平时开工资也没有工资条,只是到财务签个名字。且保险方面老板也只给我们上了一个商业的医疗大病意外险(每年公司为每个人交3000元)。

  那么,1、如果最后事情闹僵,我们找劳动仲裁,拖欠工资能要回来吗?2、如果公司同意就拖欠的工资,给我们出具借据,请问该借据有法律效力吗?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我们应该和公司签订哪一种合同?

  答:《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就说明企业不能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企业不按时给劳动者发放工资其行为违反劳动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公司拖欠你们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你们在该公司工作已两年有余,与该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虽无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定你公司依法支付所拖欠的工资。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你单位尽快支付你们的工资。

  如果公司就拖欠你们的工资,给你们出具借据,那么你们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就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据所确定的数额变为你们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此借据受法律保护。如果借据约定的期限届满,公司没有按时支付时,你们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随时可以向公司主张债权,也可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欠款。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有区别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种合同,劳动者应当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劳务合同是基于某一劳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合同,劳动者无须成为该单位的成员,双方当事人之间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另外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合同当事人之间所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规定及你们与公司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你们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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