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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双方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可不支付双倍工资
2015-10-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尽管用工双方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列举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应排除在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之外。

  但需注意,用人单位仅凭一份聘用书是不能反映双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因为一般聘用书上没有双方的签名确认,所以不能将其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回放】2011年10月,职业经理人左先生进入武汉某置业公司任房地产项目经理。当年10月,公司通过企业邮箱向左先生发送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这份文本中,双方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与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劳动报酬部分明确,左先生固定工资为8000元。

  当晚,左先生邮件回复公司,对部分合同内容提出质疑。第二天,公司再次通过企业邮箱,对左先生提出的疑问予以解答。此后,双方没有再就合同条款协商,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左先生发放工资8000元,并为他缴纳社保。

  2012年5月,左先生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共16万余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左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5万余元。置业公司不服,诉至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左先生不服,上诉至中院,被法院终审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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