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 一般不支付双倍工资
现实中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公司人事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正是由于存在双重身份,人事经理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相当的特殊性。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周院长认为,现有法律规定未有人事经理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人事经理应当属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但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帮助用人单位合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作为人事经理,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理应履行用人单位赋予的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如果用人单位已明确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既未向公司经理提出存在身份冲突,由人事部门与自己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不妥,又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甚至于存有故意损害用人单位,谋取自己利益的嫌疑。对该行为,从公平合理执行法律规定出发,理应不予支持。
【案例回放】李某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人事经理。后李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工作近一年来,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二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总经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以证明用人单位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该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以证明用人单位已与其他员工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且书面劳动合同由人事部门代表用人单位签订。但无法提供与李某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委在庭审查明的基础上认为:李某在该单位的工作岗位是人事经理,负责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其本人也是属于签订劳动合同范围内的人员之一,现在全公司的人员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惟独其作为人事经理却没有签订合同,这显然是李某本人的不作为。因此对李某因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仲裁委最后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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