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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两年 试用期却有三个月
2015-10-2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如今,很多用人单位录取新员工之前,都会与其约定一段时间的试用期。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查期。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却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快到期了。那么,关于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下面我们就通过案例来看看《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案例回放:

  刚过试用期就被辞退了

  2010年11月10日,申请人刘某入职被申请人甲公司,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9日止,试用期为3个月,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2月9日止。工作岗位为会计,一周五天制,每天8小时。试用期月工资2400元,转正后月工资3000元,每月10日前支付工资。

  2011年2月11日甲公司通知刘某离职并领取经济补偿金1500元,员工离职通知单上未注明离职原因。刘某认为2011年2月9日试用期已经结束,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011年3月,刘某诉至仲裁委,请求裁决甲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000元和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000元。甲公司认为:其在2011年2月9日就对刘某作出试用期不合格不予录用的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足额支付刘某试用期工资,不应支付赔偿金。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被申请人甲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000元和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000元。

  案例分析:

  1.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而实际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这种约定显然是违法的。

  2.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否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甲公司与刘某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上限的,如果尚未履行,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甲公司与刘某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的上限且已实际履行了,甲公司应当按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标准,向刘某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上限且已实际履行的期间赔偿金3000元。

  3.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动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对刘某进行考核,也没有向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而是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后才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因此,甲公司对刘某的解雇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案例提醒:

  关于试用期这些规定要知道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在法定时间内,即只能在法定试用期限之内。试用期满或者法定试用期外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

  2.要有法定事由,即“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因实际情况会有差异,但无论何种录用条件,都必须明确具体,以防发生争议举证不能。

  3.要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且以书面形式为宜。

  4.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的录用条件,或者录用条件不明确时,要慎重使用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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