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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合同,单位被判担责
2015-11-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能否成为企业免责的理由?近日,厦门中院针对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最终认定企业不能因此免责,仍要赔偿二倍工资。

  劳动者谢先生受雇在厦门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据公司称,当初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要求谢先生签署,但谢先生以部分条款不当为由,拖着不签劳动合同。后来,公司认为不签合同的责任在谢先生,就没有再要求谢先生签合同。

  但公司没有想到,谢先生在离职之后,突然状告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谢先生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而不应继续用工,继续用工就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法官点评:员工拒签,企业有责

  法官说,即使因为劳动者拒绝,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通常也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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