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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发“钓鱼红包”然后罚款,违反劳动法
2016-01-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抢还是不抢?”4日上午10点左右,杨海(化名)所在的微信群里,董事长发了一个红包,他按捺住了内心激动,没好意思吃这第一口螃蟹。接下来,他的不好意思就转化成了庆幸:当天下午,公司下发一纸处罚通知,抢红包的“前三甲”,每人罚款500元。理由是上班时间玩手机。

  抢个红包罚500元,这是董事长“钓鱼执法”,还真有鱼儿上钓了。公司之前发出通知,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上班期间严禁玩手机、聊微信、发朋友圈。因为有言在先,所以被罚者有口难言。而且董事长说得好,公司搞燃气,属于特殊行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安全,容不得一点马虎。这样一说,更让抢红包被罚者只得自认倒霉。然而,董事长其实犯了一个错:法无规定不可为,抢个红包岂能罚500元?

  员工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劳务雇佣关系,公司付了工资福利,提供了工作条件,员工在上班时间应当工作优先,不管受到多大诱惑,上班时间干私事都是不对的。但另一方面,公司处罚员工要遵循《劳动法》,罚款更需要有评估、有上限,不能太随意、太任性,这样才能保证双方利益。抢个红包罚500元,这或是公司规定,却违反了《劳动法》,公司规定首先违法,当然不能执行。试问:抢个红包可罚500元,聊次微信是否可罚几千?发次朋友圈是否可罚几万?难道公司对职工的管理就只能用经济杠杆、罚款手段?

  安全无价,人有感情。领导想尽一切办法包括“钓鱼执法”抓安全,应该说都是有道理的。然而,如果领导管理员工仅是冷冰冰的一个“罚”字和赤裸裸的一个“钱”字,势必太没人情味了,既不利于上下级沟通联系,也很容易引起职工反感,领导想要的效果或许会适得其反。

  再说,公司的管理制度,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让公司的制度得到强有力执行,制定制度前不妨集思广益。对于抢个红包罚500元这事儿就有员工表示,平时就三四千工资,一下被罚掉500元还是有些痛心,可见员工并不认罚。

  公司发展壮大离不开员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兄弟齐心,其利断金。只有上下一心,既有制度纪律的他律,又有广大员工的自律,建立更多的沟通渠道,才能让领导和群众“打”成一片,才能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才能共同促进企业财源滚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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