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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小聪明加工资未果老人偷盗被拘
2016-04-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花甲老人深夜偷盗被拘,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耍小聪明加工资未果老人偷盗被拘,最新入室盗窃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4月28日,湖北大冶警方将入室盗窃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让人惋惜的是刘某居然是一位花甲之年的老人。

  事情还得从今年3月说起。

  今年3月1日,刘某在罗桥某木材公司做门卫,公司老板答应给起1700元的月薪并提供食宿。4月3日,才工作了一个月的刘某觉得自己工资低了,于是谎称自己胃病发作要离开公司,除非公司能把他的月薪再提高300元,自己才会留下来。但是公司老板拒绝了刘某的条件并准备给刘某结算工资让其离开。

  在老板办公室里,刘某接过了一个月的工资。正准备离开的他看到老板办公室里有很多不错的烟酒。这时,本来就不甘心的他动起了歪心思。

  4月12日晚20时许,已经离开公司的刘某偷偷溜进了公司,准备盗取之前在老板办公室里看到的烟酒。当晚20点30分许,躲在公司某处黑暗角落里的刘某看到老板离开后,用木板撬开了老板办公室的门,随后盗走8条黄鹤楼香烟和高档酒一提。

  4月13日上午,该公司员工报警。 罗桥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立刻调取了现场监控,监控里出现的黑影没有露脸,但经该公司员工辨认发现黑影很像刘某。民警立刻电话通知刘某让其前来协助调查。

  “这个肯定不是我,我背影不是这样。我什么都不知道。”面对民警的讯问,刘某面不改色地答道。

  随后,民警找到刘某家属再次辨别监控里的黑影,其亲属一致认为就是刘某。随后,民警给刘某陈明利害并进行普法教育。最终,在民警和其家人的劝导下,刘某承认了自己于4月12日晚盗窃公司二楼办公室烟酒的事实。

  刘某告诉民警,因为想加工资而没有成功,于是才想到了盗窃,自己所盗的烟酒也都拿到阳新老家的某超市寄卖。

  根据刘某供述,派出所民警随后找到了该超市,寻回了还未售出的所有烟酒。经物价局鉴定,被盗烟酒共计4000多元。

  目前,刘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

  一、立案标准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二、入室盗窃罪的量刑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3)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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