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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信息不真实用人单位可以索回劳动报酬吗?
2017-03-0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由此可见,一方面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确保劳动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应聘者无主动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应聘者则无须主动说明。所以对于劳动者的信息不真实是因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没有及时了解清楚,用人单位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是否还可以索回劳动报酬呢?具体看下文案例介绍。

  一、典型案例:员工学历造假,用人单位可否索回劳动报酬

  案情介绍上海A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拟通过51job招聘一名德语专业的木材跨国采购人员,职位描述中要求应聘者至少是硕士学历、且留学德国至少3年以上。招聘发出之后,一名德国女生黄某投递了简历。A公司经过简历删选、一轮笔试、三轮面试最终于2014年6月1日正式聘用黄某,并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8000元,转正之后为每月1万元且缴纳五险一金。

  在随后的几个月工作中,A公司逐渐发现黄某的工作能力有问题,对一些最为基本的德语术语翻译不到位。为此黄某在短短的三个月之内使A公司丢掉了一个大客户,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美元。无奈之下,A公司只能以黄某不胜任为由对其培训并调岗,且迟迟不给黄某转正。最后,黄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黄某认为拖欠工资的直接理由是A公司迟迟不给转正,一个月期满之后仍旧按照试用期标准发放工资。

  在黄某仲裁期间,A公司吃惊的发现黄某的学历仅仅是专科学历,其根本就无法胜任当前的岗位工作。随后A公司以黄某学历造假为由反诉员工,要求员工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并退还全部已发工资。

  二、案例分析:

    1、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员工试用期期满之后,单位迟迟不予转正是否合法;

  (2)员工的学历造假与公司的实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2、庭审现场:

  1、在庭审之中,员工举证了由公司盖章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该合同封面的学历处明确填写到“专科”;而A公司举证的《电子版简历》《员工入职登记表》上显示的都是“硕士”学历。

  2、根据庭审调查情况来看,黄某认可本人学历是专科,《劳动合同》所填写内容真实。对于为什么会出现与《员工入职登记表》内容矛盾,黄某的解释是之前填写有误,后来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予以纠正,且也得到了公司的认可。而A公司的解释是当时填写的时候并没有注意到,在后来发现黄某的工作能力确实很差时,才专门核实了黄某的学历等基本信息,发现其学历造假。

  3、双方各执一词,没有客观证据辅以支持。仲裁庭最后以公司在招聘及试用期期间并没有及时核对员工身份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而裁决公司及时支付员工的相应工资差额并驳回公司的反诉请求。

  综上,通过案例,对于员工信息不真实,公司是无法索回劳动报酬,因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后果是公司在招聘时及试用期时没有及时和对员工身份而造成的,这是公司自身的责任。对此,温习提示一下:作为用人单位的在招聘及试用期时一定要审查核对好员工信息,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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