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中国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保险 > 劳动保险纠纷 > 正文
公司未为员工交社保费遭起诉败诉案
2012-02-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员工在公司做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缴纳其社保险金,员工辞职后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11月1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由被告某材料公司为原告康某补缴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 2008年2月19日,原告康某进入被告某材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2月18日。2010年2月5日,原告康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辞职,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缴交社会养老保险金。

  2011 年2月14日,原告康某对被告某材料公司未缴纳社保金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于2011年3月23日向其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 要求被告某材料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于被告某材料公司违背指令不予整改,原告康某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康 兰英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原告康某的仲裁请求。为此原告康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某材料公司补缴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 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提 出原告的该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因原告在辞职后一年内曾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所以被告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