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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保有效吗
2016-03-0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日前,某市一职工李某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职工要求其打工企业为其缴纳2014年2月到 2015 年5月期间的社保。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了解,该私营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告知其负责人该形式无效。责令该企业限期为该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案例分析]

  该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的规定,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定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向国家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具有强制保险的性质,劳动关系的双方无权以合意的方式免除这一法定责任的承担。该企业与李某之间约定的工资待遇条款中含“五险”的部分无效。该企业应当为李某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该企业老板进行《社会保险法》进行宣传,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通过宣传该企业负责人认识到违法行为,表示今后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

  同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劳动者,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利益而同意或放纵用人单位不为自己缴纳社保费,否则会在患病、工伤、养老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时追悔莫及。更要告诫用人单位,不要以为将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形式支付给了劳动者就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既使是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与劳动者签订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的约定,因为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保费的法定责任,并不能因为已将社保费随工资发放给劳动者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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