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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工伤案例
2016-10-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如何维权?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是,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保障有关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

  汤某在昆山某机械公司工作中受伤,2014年1月经昆山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14年8月,汤某从公司离职。

  该公司向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68.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920.40元,但均未支付给汤某。

  为此,汤某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应支付7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前本人工资为4000元/月,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

  昆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汤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裁决公司支付汤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9920.4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354元。

  公司不服昆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超过了社保基金核定并发放给公司的数额,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不支付汤某的工伤待遇。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维持了仲裁裁决。公司不服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缴费基数不足,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核准汤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与法定数额存在差额,但是,该差额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是社保基金核算的20168.40元,其他和原判决一致。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支持了汤某的主张,这是因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第60条、62条规定,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劳动者的工资情况,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发生事故后从社保部门少领取赔付费用,用人单位先行违法,侵犯了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起诉到法院应予以受理,对于少领取的部分,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是,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保障有关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市民,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公司依法缴纳社保。但就本案而言,即使公司补缴社保的差额部分,社保基金也不会对员工工伤待遇重新进行核算。就目前的情况,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为:可先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交,若补交后仍不能重新核算员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的,可起诉社保部门,若最终确定无法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的,对于因用人单位过错造成的劳动者的损失,可起诉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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