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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欺诈、养老保险欺诈是怎样?
2016-11-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是怎么样?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就是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那么养老保险欺诈和医疗保险欺诈又是怎么样?

  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欺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就是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这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内容。简而言之,应参保未参保的属违法、不应参保乱参保的也属违法;按政策规定应得的待遇属合法、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待遇的属违法。

  就拿大家最为关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来说吧!

  什么是养老保险欺诈?

  我市养老保险主要分为针对就业群体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非就业群体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类。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据目前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参保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缴费年限,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方可领取养老金定期待遇;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可通过继续延缴方式、最迟于65岁获得养老金。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没有工作的广州市民参加后,达到退休年龄符合条件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但少部分市民认为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低、或不愿意推迟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在某些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唆使下,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手段伪造、变造所谓劳动关系证明,想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立即非法获得企业职工养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此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医疗保险欺诈?

  我市医疗保险也分为针对就业群体的职工医疗保险和非就业群体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两大类。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共济部分,也就是说,医保统筹基金里的钱,属于每一个医保投保人,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群体间的互助共济来分担疾病风险,解决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是我们大家最后的救命钱!个人账户可用于个人就医购药,但不得提取现金,或者挪作他用,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则仅有统筹基金部分)。

  所有医疗保险参保人按照规定凭医保卡享受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及个人账户按月注资等待遇。对符合规定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进行支付;经本市医保局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则不予支付。根据2014年1月起施行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当事人将使用统筹基金开具的药物变卖给了他人,即违反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变卖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所得药品或者医用材料”的规定,构成了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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