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没有试用期
2011-03-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3月11日,小孙和几个同学为了体验生活,并想利用课余时间赚些生活费,便相约来到经开区的囯源酒店做前厅服务员。但是他们并没有想之前想的那样可以在这里长期做兼职,只干了三天就被酒店负责人以人手充足为由辞退了,并且拒接支付三天的工资。为此小孙将此事向报社曝光。
“可没想到,短短3天后酒店方告诉我们‘酒店经营困难以及目前人员充足’,我们因此被辞退了,而且没领到这几天的工资。”
14日被辞退的当晚,小孙与另外几位被辞退的同学一道找到酒店有关负责人索要工资,却被告知“下班时间不予受理”。于是,小孙向劳动仲裁机构求助。“虽然几天的工资只有80多块钱,但我们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小孙说。
随后,记者与囯源酒店一葛姓经理取得联系。葛经理告诉记者,3月11日,几位学生到酒店应聘时,已经将酒店的规章制度告诉他们。“试用期为7天,如果应聘者最后选择留下,那么这7天才是有工资的。”葛经理说,通过3天的观察,她认为部分应聘者在工作态度与个人形象上并不符合酒店的要求,于是才决定辞退其中的4人。
然而,随着劳动部门的介入,酒店方的态度发生了改变。昨天下午,葛经理表示可以对被辞的4位学生进行补偿,“是补偿,而不是3天的工资。”而对于另外一位主动辞职的学生,葛经理表示,对他没有补偿。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金晟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陈律师认为,学生和酒店虽然并未生成劳动合同关系,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不存在试用期的概念,酒店须按日支付相应工资。”
截至记者发稿时,小孙没有接受50元的补偿方案,他坚持要讨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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