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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行新外来人口入户细则
2011-03-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问:听说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户口的实施细则”已出台,我很想了解在“合同” 和“纳税”方面有什么进一步的规定?以方便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作出适当调整适应新条例。

  解答: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日前本市又出台了《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将你所想了解的问题介绍如下:第一,关于“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一)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二)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二,所称“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第三,所谓奖项等,(一)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二)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三)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四)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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