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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条,两个“合理”解释
2010-12-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9月7日,中工网一篇题为《一年期合同试用两个月惹争议》文章发表后,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时激起企业、员工和法学工作者的热议。到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期限与适用期期限的规定应该如何理解呢?目前现有的原文可以有两种不同却看似都合理的解释,我们在实际运用中要采用哪种呢?希望群众的关注可以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最高院可以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确定,保护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试用期两个月不违法”

  文章中,对于刘女士女儿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引发的试用期纠纷,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这样解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他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表示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应该是多长,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条款包括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即包含本数,所以用人单位规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第19条中,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条款是包含一年本数的,也就是说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同时,胡律师还提醒,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就必须签订一个月的试用期。因为,试用期的签订还要考虑到不同工作的复杂程度、所涉及到的技术含量、职工的胜任力形成速度等。实践中,很多工作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就能够判断出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比如清洁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

  “一年期试用期界定不清晰”

  从事法律咨询的陈老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中的规定界定不够清晰。他解释说,很多法律法规制定时的表述都十分具体准确,凡是涉及到日期/时间的,都会在后面加一个(含)字来表示。为了防止误读,他建议《劳动合同法》修改时,应将第二句补充为“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不少求职者也表示,《劳动合同法》中“不满一年与一年以上”的中间数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企业对试用期也就有不同的规定,由于有些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会给员工缴纳社保,如何准确界定一年期劳动合同,涉及到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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