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体不适格,职工照样可以维权
保障力度加大:用人者不符合用人单位法定条件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
小李在一家私营水泥厂工作,因该厂经营效益不佳,半年多都没有发工资。后来,小李就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部门要求小李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查询信息。结果小李查到工商登记上根本没有这家水泥厂的登记信息。小李傻了眼,不知道到底该告谁。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此时,小李就可以将该水泥厂及其出资人一并列为对方当事人申请仲裁,而不用担心没有被告主体的问题。
法条检索: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法官释法:
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非法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壳”资源,以自己是“空壳”为由,规避对劳动者的责任,典型的形式就是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三种情况。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就以自己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为借口逃避对劳动者应负的责任。实际上,只要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不是以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为履行内容的劳动合同,即使在用工资质上存在非法,法院也不应当一律认定劳动关系不存在。对于出资人滥用用人单位法人人格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有关“揭开公司的面纱”的规定直接追索背后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力承担责任的,出资人应当依法对劳动债权承担相应责任。
同样,对于另外一种典型的滥用“壳”资源的违法行为——出借营业资质,让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形式共用其营业资质经营的行为,法律也应当对违法出借资质的单位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违法出借行为导致了劳动者有理由相信招用他的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甚至认为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即是用人单位。正是基于这些足以使其产生合理认识的表象,劳动者才付出了劳动。
因此,当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将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值得注意的是,出借营业资质的单位,不论以挂靠等形式出借营业执照是否为有偿,均不影响其作为当事人的地位。此次司法解释重申了这一司法实践的正确做法,无疑扩大了劳动者获得补偿或赔偿的责任基础,加大了保障劳动债权的力度,成为该司法解释的又一亮点。
法官提示——
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发现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要参加诉讼的诸如用人单位出资人、出借营业资质的单位等当事人,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当事人或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追加上述当事人进入诉讼,无需重新进行劳动仲裁而后再起诉。此外,被追加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及出借营业资质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调解或者判决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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