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再不受理这三类特案
权益保护扩张:三类特殊案件亦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案例:
小张是一家用人单位的员工,该单位在小张在职期间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后小张非因工负伤到医院就诊治疗急需医疗费。由于小张没有医保,社保机构也无法为其补办,小王所花费的大额医疗费用无法通过医疗保险予以报销,造成小张很大的损失。于是小张要求其所在用人单位赔偿该笔医疗费。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相当于小张正当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报销费用的金额,小张就可以按照本司法解释规定起诉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之前不受理此类案件,今后就应当受理并判处用人单位赔偿小张该笔费用。
法条检索: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官释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造成劳动者损失的问题,除了工伤赔偿案件、生育保险赔偿案件、离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案件之外,通常不被视为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及法院往往不受理或裁定驳回此类案件。由于此类案件不可诉导致劳动者因企业的过错而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今后,此类案件均纳入劳动争议受理范畴,扩大了对劳动者保险待遇权益的保护。
另外,对于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争议的问题,之前因企业改制通常是由政府主导的,由此引发的诸如下岗、买断工龄、提前退休等问题,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无法由人民法院通过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引发的纠纷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将此类案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无疑是扩大了保护劳动者权益范畴的广度。
对于劳动者要求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加付赔偿金的问题,之前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该规定属于劳动行政权范畴,不属于司法裁判范畴,对此类案件一律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但对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使劳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无法发挥惩罚不法用人单位的作用。今后,劳动者在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加付赔偿金无果的情况下,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有力地发挥了司法裁判最后一道防线的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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