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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城市的民工交通事故可实现“同命同价”
2011-03-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的数额是根据伤者户籍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来决定的。因此也就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的说法。现在这种现象有望改善。

  去年2月,来京务工的蔡某被林某驾驶的车辆撞伤,经司法鉴定伤残赔偿指数为10%。他起诉要求林某按当前收入标准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8万元。

  林某认为这个赔偿太高,因为蔡某在城镇没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单位,不能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蔡某则表示,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已在北京生活两年半时间。其生活、工作在北京,收入与支出也在北京,故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其赔偿数额。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户籍在农村,身份为农民,但其来北京两年多,且一直在市区工作居住。尽管其在北京没有长期的、固定的工作与居所,但属在北京工作多年,且长期在城镇工作并居住之列,故对其相关的赔偿应该以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针对林某的不解,程律师说该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的。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应该根据受害人实际所受到的伤害对其工作产生影响而造成的收入减少额计算。这也是在支付残疾赔偿金时要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主要原因。但是,蔡某长期工作生活在城镇,收入消费在城镇,如果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难以弥补其实际受到的损失,无法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按照高法《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故法院的上述判决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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