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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破仲裁“不再是挡路石
2010-12-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拓展”直诉通道:劳动者可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

  案例:

  小洪在北京一家酒店工作,该酒店拖欠其数月工资,于是小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酒店支付拖欠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小洪还找到当地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酒店同意在30天内支付拖欠工资及部分经济补偿金,双方签了调解协议书。但30天过后酒店并未支付小洪该笔调解款项,于是小洪依据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酒店对调解书的效力提出异议,不同意支付调解款项,后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此时,小洪就可以依据该调解协议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必先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法条检索: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官释法: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实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终审”制。即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在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仍应当依法先申请仲裁,然后才能起诉,但是这样使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有可能成为部分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拖延支付拖欠款项的工具,反而成为了程序效率提高的障碍。特别是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对于劳动者极为迫切的款项,劳动者仍按照常规程序进行追索,无疑会使劳动者进入漫漫程序之中。此次司法解释扩张了劳动者的直诉通道,对于上述对劳动者极为迫切的款项在申请支付令后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赋予了此类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不必按照“一裁两审”程序先裁后审。

  法官提示——

  此类“绿色直诉通道”的适用必须具备一定条款:一、争议款项只限于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二、必须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调解协议;三、必须由劳动者先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四、必须是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才能直接起诉;五、起诉的范围仅限于达成调解协议事项的范畴,超出调解协议事项范围的,应当按照“先裁后审”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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