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劳动都属于加班?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国家劳动者的正常上班时间为八个小时,一周之内不能超过四十个小时,但是可以根椐公司的需求进行加班,那么所有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都属于加班吗?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助大家解除迷惑。
一、确定“加班”的判断标准。
工作时间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或者工作的实际。作为一种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是,劳动者必须有一定的休息时间以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休息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各国劳动法都对工作实际予以规定,以限制工作时间的长度,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亦规定了应当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权利。
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时安排劳动者加班是企业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加班,关乎企业发展经营与劳动者休息权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因此,我国立法对加班制度采取既允许又加以适当限制的方式,并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高于本人正常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及加班工资。由此,“加班”的判断标准尤为重要。
从我国规定来看,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一天,否则即已满加班认定的时间条件。但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至于在该时间内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以及该工作的进行是否为用人单位分配工作任务所致,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的给付标准来认定。司法实践中判断加班的构成要件时,除了时间要件,还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值班通常不视为加班;二是,应当根据劳动的强度酌情确定加班的时间。因此,上述案例中仲裁委最后就是根据邱某的劳动强度,酌情确定每次加班维修时间为1小时。
二、值班是否可主张加班费。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值班,一般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值班具有如下特点:工作内容通常与本职工作不同,有特定内容和目的;工作强度比正常工作小,没有实际生产任务;执行的工作制度和规章与正常工作的规章制度不同,比较宽松;可以休息,自由安排时间。由此可见,值班和加班的主要区别是看劳动者是否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从事本人工作的延续,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和经营任务。因此,值班无须支付加班费,只需支付相应的值班费即可。本市高院相关文件也规定:“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或者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这种非正常的工作方式,可统称值班。值班期间不能简单按照工作时间计算。”
由此可见,所有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是否都属于加班,要根据上文的判断标准来定,值班和加班的主要区别是看劳动者是否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从事本人工作的延续,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和经营任务,因此,值班无须支付加班费,只需支付相应的值班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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