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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天休假”不等于“周五半天假”
2015-12-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日,河北、江西、重庆等地相继出台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周五下午加周末”的2.5天的弹性休假模式,以促进错峰休假出行。国家旅游局称,实行弹性作息需要遵循国家法律规定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前提。

  但凡假日的话题总是引人关注、充满争议,休假不够和休假质量不高,使得人们对假日有着异乎寻常的焦渴。对于所谓的“2.5天休假”,人们怀疑这个模式的可行性,担心沦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新福利”,即是如此。

  其实,“2.5天休假”模式并不是放假的规定,不具有强制力。这个提法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其表述为“鼓励弹性作息。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有条件”、“依法调整作息安排”等等,都是限制条件,其目的是在保证工作和劳动秩序的前提下,给职工外出休假创造条件。所以,简单理解为“周五半天假”是片面的。

  随着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交通越来越便利,事实上给予了短假休闲旅游以充分的空间,不管是自驾游,还是铁路出行,几百公里不过几个小时,让周五出行具备了客观条件。只是正常的作息安排,可能给外出休假形成一些制约。如,下班买不到赶趟的车票,或者自驾出游太晚、太仓促等等。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调整作息安排来规避工作与出行的矛盾,尤其是夏季白天较长,如果周五相对于往日早一点上班,中午休息的时候适当压缩,在保证工作时间不变的情况下,下班的时间或许就能从6点提前到4点。又比如,夏季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每天增加半小时,周五相应减少两个小时等等。让作息弹性起来,赋予休假出行的便利,而不是一味用减损劳动时间来增益休假出行。

  当然,“2.5天休假”模式对于周五下午如何“弹性作息”尚缺少明确的细致设计,之于执行层面,被“有条件”异化成为“半天假”的福利,这样的担忧并非多余的。倘若是公司、企业等非公共机构,可以视为人性化的设计,但到了机关事业单位,或许就成了特权的“福利”。国家层面基于各地方、各行业的差异,着眼宏观采取原则性的表述并不无不妥,而到了地方不能仅限于规定的照搬重申,还应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如何落实提出可操作性的细则。事实上,“2.5天休假”模式倡导是“劳逸结合”的社会生活方式,在劳动与休假调节之间运用弹性的手段,来求取矛盾的最大公约数,在实践上让有条件的群体先行动起来,最终形成一种共识与习惯,通过微观层面的自主调节,使得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对此,来自公共管理层面,要做好的是引导和服务,不能单位的一刀切,也不能停留在纸面的模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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