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私制加班费欠条后辞职索赔
2011-01-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今年6月,在开发区某公司工作的张某提出辞职,之后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460元、欠发的加班工资94884元、经济补偿金5910元,共计人民币116254元。
开发区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查明,27岁的张某是2007年从外地来开发区某公司工作的,其档案关系在外地,未能迁入。而张某所在公司在聘用他的当月就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辞职前,曾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索要7000多元,称该款用于原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另据调查,张某在今年4月至5月分两次自行打印了公司欠发其加班工资的欠条,两张欠条数额合计为94884元,并趁公司办公室无人时偷盖了公司的印章。一切得手后,张某于今年6月提出辞职,然后向开发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所在公司为其补缴了各项社会保险费。
但此案“握手言和”的背后,仍有需要引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警惕的问题:《劳动合同法 》第46条列举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该法第8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需要加强企业的各项管理,企业的印鉴管理和经营管理一样重要,否则可能因小失大。本案中,如果张某拒不承认私盖公章的事实,企业又举不出已经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张某私盖公章的证据,可能将承担本案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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