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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高血压不能当客服经理?
2011-01-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去年5月,赋闲在家的老王看到天地公司发布的一则招聘客服经理的广告,薪水待遇均符合他的期待,便前去应聘。经过现场面试和体检,天地公司决定录用老王。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25日至2010年6月30日,试用期为2009年5月25日至2009年6月24日,由天地公司聘任老王担任客服经理。一开始公司对老王的工作表现尚算满意,但自去年10月起,因高血压病情加重,万不得已之下,老王开始频繁向公司请病假。天地公司认为,老王在进公司工作前的体检中,故意隐瞒自己的高血压病史,使自己体检合格,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遂于今年4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随后,仲裁委作出了对其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天地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讼至法院。

  为支持自己诉请,天地公司向法院出具了老王的体检检查表一份,证明老王没有在“既往病史”、“家族病史”栏中填写其高血压病史,还出具了员工登记表一份,证明其在登记表上没有如实填写身体状况。

  老王答辩称其确实患有高血压病症,平时靠药物维持正常血压,但天地公司在其体检前就将盖好章的劳动合同交给其,在没有体检的情况下就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说明公司对员工的身体状况没有要求。天地公司从招聘到签订劳动合同,从来没有询问过其是否患有高血压,也未告知其从事的岗位不适合患有高血压病症的人。何况高血压是普通慢性病,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不会有影响。

  经审理查明,老王于去年5月25日进入天地公司工作,6月30日,公司交给老王劳动合同一份,落款处公司已盖章确认。7月1日,老王至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经过各项必需检查后结论为体检合格。7月2日,老王在上述已盖章的劳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姓名后交回了天地公司。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天地公司与老王之间的劳动合同是由天地公司提供,在约定的试用期结束后、老王体检之前,公司就在劳动合同上盖好章,并将劳动合同交由老王签字。公司从未告知过老王其从事的岗位不适合有高血压病症的人,在招聘条件中对此也未有任何提醒、限制,因此天地公司认为老王隐瞒患有高血压病症、不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显属无理,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有: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因无法证明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故不能就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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