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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试用期领导说还有考核期,这是怎么回事?
2011-0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烟台某企业员工韩先生是2010年毕业的大学生,去年8月份进该公司工作。韩先生告诉记者,当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如今试用期已满,但是公司却不给正式员工的待遇,称要加3个月的考核期,“其实就是找个理由延长试用期”,谈及此,韩先生很不满。

  就韩先生的遭遇,记者咨询了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纠纷的孔律师。孔律师表示,“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如不能按照合同上的约定给予员工正式员工工资和待遇,则属于违约。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局的稽查大队提起诉讼。”

  此外,孔律师还提醒应届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工资待遇、试用期限等问题,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廉价劳动力。如出现问题,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局提起诉讼或是申请劳动合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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