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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也不是势必要支付双倍工资
2011-0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的适用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在1年以内劳资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满1年的,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如果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强行终止的话,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笔者结合现行规定,做如下分类:

  (一)在1个月内的,不管谁不愿意签均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笔者认为,在此期间,单位不愿签订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虽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要看谁不愿意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笔者认为,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的话,不仅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且如果用人单位要终止劳动关系,则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满1年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双方的用工关系。

  劳资双方满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劳资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如果以劳动者不愿意补签合同单方解除的话,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而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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