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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三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011-03-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类问题一直是职工比较关心的话题之一。

  案例一:劳动合同最短期限问题

  求助内容:日前,一名工会主席来电咨询,单位想聘用一批临时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不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法》是否规定了合同的最短期限?

  咨询建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据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未限制,公司可以与职工签订期限为三个月(甚至三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

  案例二:终止劳动合同后年休假问题

  求助内容:职工来电表示,去年年底单位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年假。职工咨询自己可否要求单位给予年休假补偿?

  咨询建议:职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年休假报酬。根据相关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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