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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证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2011-03-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1011的新科应届毕业生们马上就要进去他们人生的另一个重要阶段——走出校园,踏入职场。不过这些新兴的职场菜鸟很容易成为企业剥削的对象。以下案例希望也许能给大学生们一些启示。

  案例: 单位工作证不等于劳动合同2010年7月,李兰在校园招聘中被一家公司录为产品推销员。双方约定:公司只是根据李兰完成所推销产品价款的15%计发报酬,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及福利;李兰独立完成工作,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推销对象、销售数额等,公司不对推销的具体行为实施管理、指挥、监督、考核。为便于李兰开展工作,公司为其制作了工作证。4个月后,李兰在推销产品时,不幸因车祸导致八级伤残。不久,因李兰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未果而成讼。

  点评: 法院并未判决公司对李兰按工伤处理。李兰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焦点与基本前提。本案中,虽然李兰有着公司的工作证,但并不能认定彼此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反映着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而工作证是工作上的证明,相当于工作时身份关系的介绍,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功能。更何况李兰对自己何时推销、推销多久、完成多少销售额、怎样实现销售额等等,完全是自主决定,公司仅仅是按完成推销产品的价款计发报酬,并未对其实施管理、指挥、监督,这些均与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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