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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只差,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2011-03-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为了提高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此来惩戒那些不与劳动者签合同的用人单位。

  案例:2007年9月,8位工人在一建筑工地打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建筑方以没有活儿为由,将工人们解雇。虽然工人们通过劳动仲裁等部门投诉,要求建筑单位支付工资,但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可依。

  解析:《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很好地弥补了这个缺憾,如这8位工人类似的事情发生在2008年以后,建筑单位非但不能随意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甚至必须按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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