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长达半年的,必须签订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03-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同时也给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刘先生最近找了一份新工作,他对这份工作还算满意,但就是单位提出的试用期太长,说是要试用6个月。刘先生质疑,单位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提醒刘先生注意,如果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后刘先生如被录用,则单位与其应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单位的做法就违背了法律规定。刘先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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