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争议 > 正文
试用长达半年的,必须签订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03-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同时也给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
 

  刘先生最近找了一份新工作,他对这份工作还算满意,但就是单位提出的试用期太长,说是要试用6个月。刘先生质疑,单位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提醒刘先生注意,如果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后刘先生如被录用,则单位与其应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单位的做法就违背了法律规定。刘先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