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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聘作假,单位依法解雇
2011-04-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劳动合同应当是双方秉着公平、公开、诚实之心签订的才有效。

  案例:一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明确规定,必须有大学本科学历、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我觉得自己虽无学历且只有一年从业经验,但完全适应该项工作,遂弄了一张假文凭、伪造了从业简历前往应聘。过关后,公司于半年前同我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此后,我的工作一直做得很好。但近日公司发现我用虚假简历应聘后,不管我是否胜任工作,而单方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人士解答: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一方面,你未对公司如实告知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险、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你在公司就招聘对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仍弄虚作假,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你通过欺诈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欺诈是指以使对方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本案中,你以假文凭、伪造的从业经历应聘,导致公司由于你故意的错误指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即属其列。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即针对这类情形,法律已经赋予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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