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届满后以未达录用标准解雇,合理吗?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车工小范最近和公司有了纠纷,原因是公司在小范刚满试用期满之时,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公司的做法到底对不对呢?
小范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自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签完合同,小范马上就开始了工作。在试用期间,小范工作热情很高,干起活儿来也认真、仔细,就是由于他的技术水平所限,有些较复杂的活儿暂时还干不了,为此,小范心里暗暗着急。两个月过后,车间主任对小范的技术水平也开始感到不满起来。
5月31日,是小范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这天早上一上班,车间主任对小范说:“今天,公司要对你的技术水平进行一下考核,我现在给你一张图纸,它是专门考三级车工用的,你要是能按图纸上的技术要求,加工出合格的零件,就说明你具备三级工的技术水平,否则,就说明你不够三级车工的水平。”说完,车间主任把图纸交给了小范。小范对照着图纸,干了整整4个小时,总算把零件加工完了,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把零件交给了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又把零件交到了公司技术考核组(由几名工程师、技师和检验员组成)。6月1日,技术考核组对小范加工的零件进行了考评,认为:小范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小范的技术水平不够三级。6月2日,公司做出决定:由于小范不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小范的劳动合同。
小范对此决定不服,他认为:公司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应该在试用期内(即5月日前)做出决定,现在(5月日)已超过了试用期,公司就无权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了。公司的此决定是不合法的。
公司是否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小范的劳动合同?
我们来看一下事情发展的过程: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后一天,对小范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二天做出的。可以看出,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技术水平不够三级)的结论,确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证明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小范的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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