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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二百天 加倍处罚三倍多
2011-09-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日前,北京华贸公司因拒付罚款长达226天,最终以3倍的代价受到处罚而告终。

  2001年8月29日,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群众的举报信,声称其于2001年7月31日至8月6日期间为北京华韶万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公司)做促销员,后因脚扭伤无法继续上班,但公司不仅不给其工资,还拒绝退还押金(服装费)100元。接到举报后,该局于8月31日立即派出劳动监察员到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证实情况属实,督促公司于9月6日返还拖欠举报人费用258元(工资158元,服装押金100元)。

  事情到此并未结束,在局调查人员对举报事件取证的过程中,又查出该公司使用了73名无《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并取得调查笔录、人员花名册等证据。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本市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手续,禁止私自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擅自招用务工人员或者使用无有效证件务工人员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对其违法用工行为的认识态度和行为,局决定对华贸公司给予罚款29200万元的处罚(按每使用一名无证就业人员罚款400元),并责令其为职工补办《就业证》。处罚做出后,华贸公司以用工数量有误,公司系河南仰韶集团外派机构、其业务人员大多是总公司委派而非北京招用不受规定限制以及处罚过重为由拒绝履行。在半年内按规定程序先后向市劳动保障局和丰台区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上诉,都被判坚持原行政处罚决议。对华贸公司拒绝履行处罚决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款”的相关规定,局决定对华贸公司加处罚款并于2002年5月9日向丰台区法院申诉强制执行,7月11日收到罚款129200元(罚款29200元,加处罚款100000元)。

  几点思考 华贸公司违法用工案行政处罚做出后,拒绝履行长达226天(2001年9月26日—2002年5月9日),最终导致加处罚款高达10万元,是原罚款的3倍多,其原因值得反思。企业滥用外地工,表现出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劳动部门查处其问题后,在申请行政复议或上诉的同时,必须注意先执行处罚决议,避免加处处罚;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更正,切忌盲目申诉。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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