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争议 > 正文
本案是属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
2011-10-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

  被告杨某在襄城县城关镇中心路东段开一玻璃店,平时由其子被告刘某负责经营。原告于2007年4月27日经人介绍到二被告经营的店里打工。2007年11月11日下午,原告在被告杨某承接的工地干活时,不慎被切割机割伤了大拇指,二被告将原告送医院诊断并付了医疗费。2008年3月17日,经许昌泰安法医临床司法所鉴定,原告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原、被告因赔偿问题未果协商,原告诉至我院。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原告并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故应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被告杨某依法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原告在被告杨某开办的玻璃店打工到其工作时受伤期间,被告杨某一直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直至2008年3月17日,原告作出伤情鉴定并就双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时,被告才于人民法院受理后的同年4月23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由此说明,原告从在被告杨某处打工到受伤,被告一直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只能按自然人对待。故而本案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在被告杨某处打工的事实只能视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即原告和被告杨某之间系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被告事后办理了个体商户营业执照,并不能改变原、被告双方此前雇佣关系的成立和存在的事实。被告杨某依法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更多劳动法内容尽在劳动法律网http://www.laodong66.com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