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2012-01-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五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案例】
曾某是市区某家纺用品店的女店员,2011年6月在得知其已怀孕三个多月的情况下,该家纺用品店将曾某辞退。曾某遂将该家纺用品店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案经审理,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曾某的仲裁请求,裁决该家纺用品店向曾某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
【解析】
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规定,其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规定在以下五种情形下支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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