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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当家政服务员难受保护
2015-10-2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丁某经亲戚介绍到李某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丁某在李某家工作六个月,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丁某向李某提出,要求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丁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本案中,丁某提供劳动的对象为“李某家”,即自然人主体,所以“李某家”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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