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出纠纷难维权
2015-10-2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赵某曾是一家外企的技术骨干,在六十周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于该企业技术人员短缺,赵某被返聘为技术主管。后来,赵某以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因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在返聘期间,赵某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赵某主张的加班费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针对这种情况,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维权无据的局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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