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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关系”
2015-10-2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于某是全日制大学在读本科生,上大三时,他选择到一家培训机构兼职担任家庭教师。后来,于某与该培训机构发生纠纷,并以该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该培训机构支付二倍工资赔偿。结果是,于某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的要求也未获得支持。

  解析:

  本案中,于某虽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于某在培训机构兼职家庭教师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

  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进行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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