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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2015-11-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情介绍:高某2000年9月11日受聘于某服务产业有限公司任财务会计,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4年6月2日高某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认为高某在2004年5月27、28日两天没有上班,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并且高某不服从公司安排,拒绝承担新分立公司财务工作。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章丙类过失第1、17、19的规定。

  高某认为,其并没有违反《员工手册》构成违纪。在此之前,其并不知晓《员工手册》内容。况且,因小孩生病已向单位打电话请假,当时财务总监不在,已请同事转告;另外公司安排其承担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工作,因其本身工作任务已经很繁重,无法完成,故没有接受,而且当时新公司也没有成立。

  高某不服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决定,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查明:高某2004年5月27、28日未到岗上班且拒绝公司工作安排。《员工手册》第五章第5款第6条、第七章第7款第2条、第1款、第19款和第7款第3条明确规定员工请假手续、旷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2003年3月5日高某曾因违反该《员工手册》规定受到书面警告,并在该违纪单上签字。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员工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自身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应视为有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及时公示给员工。同时,作为员工也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本案中,高某在知晓单位《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不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内容的情况下,仍不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服从和支持单位的工作和安排,已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员工手册》第五章第5款第6条、第七章第7款第2条、第1款、第19款和第7款第3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项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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