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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2015-11-1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齐某2011年1月到a公司工作,并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800元。半年后齐某发现自己每月工资比其他同岗位员工都少,经了解,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工资收入分为二个等级:普通操作工每月工资为3200元,技术人员及科室管理人员每月为3600元。齐某从事的岗位属于技术人员齐某即向公司提出要求增加工资,公司以齐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已有约定为由,不予增加。齐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a公司为齐某增加工资并补发前期差额部分。

  评析:

  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当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与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约定工资报酬不一致时,应当履行哪份合同?第一,《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当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应当按集体合同规定标准执行。第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高于企业规章制度的集体合同规定时,职工要求按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标准执行时也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即当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企业制度所规定的劳动报酬不一致时,应当按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去执行。由此可见,如果当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也应当适用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原则,在集体合同,企业规章制度或同岗位工资中选择最高标准执行。所以仲裁委的裁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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