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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被辞退 维权靠证据”单位违约应赔偿劳动者
2015-11-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日前,临沂市民胡花花(化名)与徐西苑(化名)反映,他们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无奈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向原供职单位申请经济补偿金。不过,因为两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同,两人的裁决书也便有了截然不同的结果。胡花花因证据不足无法拿到补偿金,徐西苑则收集到了录音等证据,拿到了补偿金。

  莫名被单位辞退,证据不足难索赔

  2007年4月胡花花被临沂市兰山区一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招聘为主管,2013年胡花花被提升为项目经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800元。

  “因为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很差,我代表员工去找了几次,最终惹恼了负责人。”胡花花说,为此,2014年6月26日,她被公司负责人以莫须有的理由强行辞退了。

  “从去年被辞退那会开始,我就多次要求单位给我经济补偿金,但都被单位拒绝了。”胡花花说,在朋友的建议下,2015年9月她来到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对被单位辞退一事进行仲裁。

  “是胡花花自己说母亲身体不好,不想在公司干了才辞的职。”在庭审时保洁公司负责人辩称事情并不像胡花花所说的那样,胡花花在职期间单位也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胡花花的合同显示2011年6月胡花花来到该公司工作,2014年6月离职。

  “经本委查证,申请人胡花花的工作时间与劳动合同相吻合。”审理该案的仲裁员介绍说,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对于离职原因,作为主张劳动合同解除的一方,申请人应当对引起劳动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于庭审中提交的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作牌、管理费收据均不能证明其被辞退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对胡花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收集证据拿到补偿金,还要回双倍工资

  兰山区的徐西苑2014年2月17日到张中华(化名)的诊所当护士。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每月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过后每月工资为2600元。

  “直到2015年1月6日,张中华都没跟我签劳动合同。”徐西苑说,她曾多次暗示过张中华应该跟她尽快签合同,并帮她交保险,但她没想到1月6 日那天晚上她突然接到张中华的电话,“张中华告诉我明天不用上班了。”徐西苑觉得她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被辞退应该有补偿金。由于与对方协商不成,2015年8月她向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

  “我的诊所只是经兰山卫生局审核批准的非营利性卫生服务站。”在庭审现场张中华辩称,自己的诊所没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没有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更不是社团法人和国家事业单位,因此诊所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

  “徐西苑与诊所是自由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基于理解和信任建立雇佣关系。”张中华表示,自己并不欠徐西苑的工资。双方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徐西苑在无明确劳动关系形成的事实下,直接请求裁决支付双倍工资程序不当。

  后来,经仲裁委查证,该卫生服务站是经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局核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并将徐西苑提供的工作服、证明、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录音等证据收录在案。

  最终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事实存在,且未签订劳动合同,诊所应依法自用工满一月之日起向徐西苑支付二倍工资。诊所单方提出与徐西苑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向徐西苑支付经济补偿金2600元,在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220元。

  律师说法

  劳动者无故被辞有权获补偿金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例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劳动者是因个人原因,而非单位过错因素辞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违约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约情形。

  专家解读

  发生劳动争议关键在证据

  审理这两起案件的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认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种种争议,在此情况下,根据劳动争议证据规则的要求,如果市民主张自己是被单位辞退而不是自愿辞职,就应当举证来证明自己被辞退的事实。

  仲裁委员提醒市民,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一定要注意保留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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