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想续签了 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2016-02-0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读者王女士来电:我在一家外贸企业办公室上班,劳动合同签订的是五年,岗位为办公室主任。2015年12月,我的合同到期了。我听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职工可以享受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我在这家企业上班10年了,这10年都有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这个说法,我就能领到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是否有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每满一年可获得一个月工资补偿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说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会有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一方不予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与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与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即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终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不享有经济补偿金待遇。
这样的规定,可以使用人单位慎重考虑终止劳动合同,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王女士可以参照上述解答意见判断公司是否应该给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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