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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016-02-0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情简介】:孙某于2010年4月起在四川某科技公司处工作,双方一共订立了三次劳动合同,其中第三次劳动合同是双方于2014年2月11日订立的,合同为固定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5年3月26日。孙某认为其第三次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却与其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此,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7862.5元。

  【本案焦点】孙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双方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孙某能否主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作了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即使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就劳动合同期限进行相互协商,双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所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因此,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仲裁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了孙某要求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7862.5元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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