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 无法认定违约
2014年5月,原告李某(买方)与被告韩某(卖方)签订家具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经营的家具:沙发一套、皇宫椅3件,主材均为黄檀;如意书桌一张,如意书柜一对,如意椅一把,主材均为紫檀,家具总价款290000元。买方在签约时刷卡支付50000元定金,余款应在验货时付清;买方违约退货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不能交货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交货时间是2014年8月22日左右。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刷卡交付被告定金50000元,余款原告未支付,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所定家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被告当庭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双方虽约定,原告购家具余款240000元应在验货时付清,但对验货及付款地点各执一词。鉴于双方对余款240000元验货及付款地点产生分歧且不能作出统一解释,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余款240000元(买方)应在验货时付清,应属约定不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将原告所交定金50000元退还原告。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因原告违约致使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焦点:验货及付款地点约定不明,谁构成违约?
意见:
王某——具体到本案,因双方对解除合同并无争议,主要争议是对合同条款“余款240000元应在验货时付清,交货地址如何理解产生分歧。
游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高某——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解除家具买卖合同。
说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争议重点主要在于验货及付款地点约定不明,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因双方对解除合同并无争议,主要争议是对合同条款“余款240000元应在验货时付清,交货地址如何理解产生分歧。但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解除家具买卖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50000元,对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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