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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字迹不清,谁该承担责任?
2016-04-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某化工厂向某信用社借款50万元,由某燃料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化工厂与信用社协商,欲再展期六个月,化工厂与信用社做工作要求燃料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很为难,就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担保栏中草草写上四个字并签名盖章后离开,信用社以为是“同意担保”。

  六个月后,化工厂仍未归还借款,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担保人燃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燃料公司辩称自己写的是“不愿担保”,双方都无法举证予以证明。鉴定部门认为只能鉴定是谁的笔迹而不能鉴定出字的意思。

  案件陷入僵局。

  焦点:本案中的担保合同是否成立?在此案中,燃料公司和信用社谁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意见:

  王某——合同要有效成立,合同的要约必须得到燃料公司有效的承诺,本案中如果那四个字是“不愿担保”则合同就不成立,因此关键是如何认定那四个字的意思。

  游某某——缔结契约的首要义务是在缔约时须尽善意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不仅要注意相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注意自己行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体现的是民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汪某——信用社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说案:

  三位律师认为,本案中的担保合同并不成立。合同要有效成立,合同的要约必须得到燃料公司有效的承诺,本案中如果那四个字是“不愿担保”则合同就不成立,因此关键是如何认定那四个字的意思。字迹作为一种个人艺术创作,没有统一的格式,不同的人对同一个字有不同的写法,反映不同人的艺术技能。对于作者所写的字迹是什么意思在社会公众都无法认识的情况下,只有信赖作者自己的解释,像一台机器在别人无法使用时,只有依赖于发明创造人出具的说明书一样。因此,在鉴定部门都无法确定其意思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采信签字人李某的解释,即认定为“不愿担保”。所以担保合同不成立,燃料公司就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燃料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结契约的首要义务是在缔约时须尽善意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不仅要注意相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注意自己行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体现的是民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违反该原则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李某如不愿担保本来只要明确说明,或干脆不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即可,然而李某碍于情面不便当面拒绝,却要在担保栏中写上“不愿担保”四个字,那么就应当充分注意相对方看得懂这四个字所表达的意思,其写后一走了之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正是李某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信用社认识上的重大失误,其行为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信用社应承担的也是缔约过失责任。信用社理应对李某的签字进行认真审查,在不了解对方字迹的情况下,应当要求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对其签字进一步明确,然而信用社审查人员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经验,对应当注意的问题没有充分注意到,擅自认为合同已成立,继续向化工厂发放贷款,其过失责任难以推卸。

  综上所述,信用社与燃料公司在缔结合同时,对应当注意的重要事项没有注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应按各自的过失大小分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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