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付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2014年1月,A公司与B公司草签一份购销硅铁合同意向书,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1000吨硅铁,共计30万余元,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签约后,B外贸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总额的20%定金,交货期限为2015年2月20日前,货到天津验收合格装船付60%的货款,货到深圳港卸货完毕付清余款。合同一经确认后,如一方要求变更,须在3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付货款10%的违约金。
l月4日,A公司派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甲办理合同的会签,对该合同予以确认。后某甲电话通知B公司称货已到天津,速派人看货。B公司接到通知后即派某乙于1月11日抵达天津。某乙与某甲联系后,某甲称货已卖出,需要重新组织货源,要求合同延期履行。1月14日B公司来人与某甲在天津达成延期履行合同的口头协议,将合同履行期限推迟到3月1日,对此B公司无异议,也不支付合同定金。此间,B公司与外商签订1000吨硅铁售货合同。2014年3月2日,A公司电传B公司称:因市场变化,本公司无力组织货源,原合同不再履行,B公司遂于3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1000吨硅铁,承担违约责任3万余元。
A公司在诉讼中认为B公司违约在先,没有依合同支付定金,A公司也未供货,合同已于2月20日被迫废止,责任在B公司,因此B公司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B公司并未支付约定的合同价款的20%的定金,因而定金合同不发生效力。某甲与某乙协议推迟履行期限为合同的变更,B公司未提出异议,因而合同继续有效,A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摘自法制网)
焦点:一方不付定金,合同就不成立了吗?在定金合同方面当事人双方是否有其他法律手段救济?
意见:
王某——A公司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所担保的内容,即定金的性质。A公司仅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但是,是违约定金还是成约定金?抑或是解约定金?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说明。
游某某——A公司混淆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没有认识到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汪某——正是A公司对定金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才导致其在从订立合同到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一系列失误。但究其根源,则在于订立合同时的约定不明,即“模糊合同”。
说案:
在签订主合同及定金合同时,A公司没有与B公司明确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这使双方当事人在以后履行义务时没有明确的时间界限,权利义务无明确的分界点。从而导致A公司在签约以后对B公司何时交付定金不知所措,以至于后来疏忽了对B公司定金的催要,其实这是在订立合同之时就埋下的隐患。
A公司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所担保的内容,即定金的性质。A公司仅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但是,是违约定金还是成约定金?抑或是解约定金?A公司在合同中并未说明。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定金的约定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换句话说,其实A公司对自己的债权根本就未设置定金担保,这就使A公司在后来的诉讼中处于下风。假如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定金为成约定金,那么A公司在诉讼中可主张主合同并未无效,法院的判决也会截然相反。
A公司混淆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没有认识到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但主合同有效则并不必然导致从合同有效,而是从合同才可能有效。从合同生效尚需要从合同的一系列生效要件的齐备。同时,从合同无效的,则不必然导致主合同的无效。A公司认为B公司没有履行定金给付义务导致主合同无效,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正是A公司对定金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才导致其在从订立合同到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一系列失误。但究其根源,则在于订立合同时的约定不明,即“模糊合同”,最终造成了A公司在诉讼时输了官司。
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订立合同及诉讼过程来看,在定金合同方面当事人双方可以利用下列法律手段进行救济: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双方约定定金担保的,则必须明确定金担保的性质。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实践来看,对五种形式的定金都予以明确的承认,因而当事人在合同中无需解释只需选择一种定金的名称即可,这样做既能够使合同内容明确,又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定金合同签订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应当依约给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应当及时催告。不同性质的定金有不同的交付时间,除当事人约定外,定金的交付以不影响定金功能的发挥为前提。
上一篇: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未必全部有效
下一篇:合同字迹不清,谁该承担责任?
热点文章点击
- 01工伤赔偿标准2015
- 02工伤认定的情况、申请时间
- 03病假的天数是怎么计算的
- 04最新劳动仲裁申请书
- 05辞职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