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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应聘不能再签劳动合同
2016-04-2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日,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益律师接待窗口接待了几位前来咨询关于退休人员为什么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家住春柳街道泰安社区的许某今年年初从单位退休,最近,他萌发想要再找个工作的念头,于是去一家用人单位应聘,双方都很满意。为保障自身劳动权益,许某向招聘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却遭到对方的拒绝。之后,许某又去了几家单位,双方也都很满意,但是就是不和许某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对于招聘单位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表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终于退休(以实际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为准)。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与退休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应当由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因此,许某再应聘时,可通过要求订立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用人单位不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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