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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2016-05-0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赵女士咨询:我从2015年3月1日开始在某水产加工厂上班,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继续上班,每月工资2900元,在工作的数个月内,加工厂一直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2日,加工厂的经理让我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后来我听说用人单位要是超过一个月没跟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于是我便要求加工厂向我补发双倍工资,但被加工厂经理拒绝,说是补签了合同就没这回事儿。请问加工厂跟我补签劳动合同后,是否仍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需要,起止时间和支付工资数量又怎么计算呢?

  刘律师回答:您的问题涉及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与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双倍工资,即“支付双薪”和“补签合同”不是二选一的问题,而是用人单位应当并列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补签劳动合同并不是该加工厂不向你支付双倍工资的免责事由。第二,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与金额计算问题。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的范围,你与加工厂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3月1日起开始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可以判断,你可以要求加工厂支付双倍工资的开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即2015年4月1日,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的前一日即为2015年12月1日,时间跨度为8个月,扣除每月按时发放的工资,加工厂还需支付你人民币23200元(2900元∕月×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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