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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改革需要系统推进
2016-05-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年来,有关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声与讨论日益热烈。就劳动合同法本身来看,其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本地位决定了这部法律可能引来更多的关注。但是,从讨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诸多论争来看,劳动合同法所反映的问题本质是新形势下我国劳动立法本身面临的问题,修改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能破解我国劳动立法面临的系统性缺陷,还需从更广的视野予以研究。

  劳动合同法不能反映劳动立法的全部问题

  劳动法实施已有20多年历程,在确立我国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健全依法劳动用工体制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日益弹性的劳动力市场,不仅劳动关系内涵与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配置模式与劳动法对经济社会的作用机理等也正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劳动合同法对现实新情况给予了相应回应,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劳动立法的科学发展。但也应当认识到,无论从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上看,还是从立法改革的基本规律来看,面对国内经济新常态,当下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面临适用范围依然狭窄、主体关系尚不清晰、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权利限制过于空洞、解雇保护制度设计尚不合理科学等诸多问题,既是立法本身不可绕开的问题,也是我国整个劳动立法在科学定位、前瞻考量、制度衔接、技术提升等方面面临系统性问题的必然反映。从该意义上讲,劳动合同法并不能反映劳动立法的全部问题。

  修改劳动合同法是劳动立法改革的重要组成

  无论是从立法体系的逻辑要求来看,还是从依法治国时代背景来看,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应该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共同构成我国劳动立法体系的主要架构。同时,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原则和制度等既要在劳动合同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又要在劳动合同法的改革中得到创新和发展。比如,面对日益弹性且不确定的劳动力市场,现代劳动立法应当走出传统工厂劳动用工模式,积极回应新经济提出的若干新课题,着力依法构建劳动关系双方对话、合作、共赢的新的“生态圈”。因此,现代劳动立法的理念与宗旨既要保护劳动者,还要积极关注劳动立法应有的促进生产与发展功能,把二者有机结合,并把这种新的立法理念贯彻到劳动立法的整个制度设计中去。一个较为明显的例子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尽管有了专门规定,但由于理论准备不足、认识不足、以及劳务派遣实践效果未能达到立法预期等因素,人们对劳务派遣这种本应得到充分肯定的灵活用工模式却多持否定态度,甚至以限制其适用范围、提高其适用“门槛”等办法来规制其发展。问题的实质应该是,由于制度设计本身不合理不科学,集中体现为把劳务派遣简单理解为一种传统的单一用工模式,一方面确定其只有一重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却让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几乎一样的义务。这种安排,不仅背离了劳务派遣本身是一种多赢制度的本性,也在实践中造成立法标准不断“攀高”而实践却不断“探底”的恶性循环。

  因此,面对新的用工模式,完善劳动合同法要充分注意到现代劳动立法应有的理念及其对整个劳动立法改革的指导。

  我国劳动立法改革需要全盘考虑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劳动立法改革的一个主要特征是伴随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而不断推进。但由于劳动立法本身在基础理论研究、新旧制度转轨衔接、破解历史遗留问题与确立新的立法标准等方面面临异常复杂的局面,劳动立法改革难度可见一斑,需要系统推进立法。

  一是要确立现代劳动立法的新理念。一方面,劳动法固有的人文与道德精神决定了其注定要走对话、合作、共赢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因此,现代劳动立法应在全面审视新的劳动力市场“生态圈”的基础上,着重把握如何依法构建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对话、合作、共赢的制度机制,把保护劳动者与促进合作、促进人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等促进生产性功能有机结合。另一方面,现代劳动立法应尽快明确其特殊的权利义务观,并依法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各自的权利边界,以此指导整个制度安排与劳动用工实践。

  二是要确立合理劳动用工标准。公平正义的要义,是给人以应得的。反观现有劳动立法,在劳动用工标准上存在“一刀切”问题。为此,科学推进我国劳动立法,应以确立有合理区别对待的劳动用工标准为“抓手”,全面带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配置改革,同时跟进我国劳动定额制度的建立健全。

  三是要处理好劳动合同法改革与劳动立法改革的关系。当下劳动合同法改革有其必要性,但是否具备充分条件,需要理性对待。实际上,正如我们看到的,在我国整个劳动立法涉及的理念、原则与基本制度等尚未在理论上捋顺,在新旧制度衔接上尚未解决好“破”与“立”的关系,在制度前瞻性问题上尚未全面看清,在立法技术上尚未完善等背景下,贸然推进劳动合同法改革,可能不仅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会造成更为被动的局面。较为明智的选择是:首先,全面梳理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其次,加强理论研究与专题联合攻关,做到制度设计的合理科学与前瞻性。再次,采取先行先试,以法律修正案、司法解释等途径,对专题问题积极回应,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再适时推进整个劳动法改革与劳动合同法的全面完善,把改革的成本与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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