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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可任意调岗属无效
2016-06-0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日,市民李女士向媒体打来热线电话咨询调岗的相关问题。据李女士说,公司方面找她谈话,要求她到外地拓展业务,李女士表示自己家在本地而且家庭情况特殊,无法去异地工作。公司方面则以合同已约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为由提出如果李女士拒绝调岗,那么公司方面则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想咨询律师,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要改变有关工作地点的约定,都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李女士所在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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